
一、法人設立的原則有哪些
1、放任主義。放任主義也稱自由設立主義,即法人的設立完全聽憑當事人的自由,國家不加以干涉或限制。
2、特許主義。特許主義是指法人的設立需要有專門的法令或國家的特別許可,在特許主義下設立的法人稱為“特許法人”。
3、行政許可主義。行政許可主義又稱為核準主義,指法人設立時除了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要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
4、準則主義。準則主義也稱為登記主義,指由法律規定法人的條件,法人設立時,如果其章程具備規定的要件,無須主管部門批準,就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登記,法人即告成立。
5、嚴格準則主義。嚴格準則主義是指法人設立時,除了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外,還必須符合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其他一些限制性條款。
6、強制主義。強制主義也稱為命令主義,是指國家對于法人的設立、實行強制設立,即在一定行業或一定條件下,必須設立某種法人。
二、法人享有哪些民事權利
根據民法典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三、社會團體法人的特點
依法成立。有兩種成立方式:一種是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而又具備了法人應具備的條件的,這種社會團體從成立之日起,即具備了法人資格,如縣以上各級工會組織。另一種是需要經核準登記后才能取得法人資格的,這種社會團體必須在經過核準登記后,才能取得法人資格。如各種協會、學會等。
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社會團體要開展活動,就要有相應的財產和經費。這種財產和經費可以是國家撥給的,也可以是其他組織或公民個人提供的,還可以是集資得來的。但不管來自何種途徑,這些財產和經費應由社會團體獨立支配使用,并能以之來承擔民事責任,才符合法人資格的要求。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社會團體的性質不同,其名稱也不同,組織機構和活動場所也不一樣,但都有自己的名稱,如××工會委員會,××協會等。如果社會團體沒有自己的的名稱和組織機構,而只是附屬于其上級單位或是某機構的一部分,就不具備法人資格。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社會團體還要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條件,如果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不具備法人資格,而必須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上級單位或機關來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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