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
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笨梢?,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這種義務是以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存在為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關系存在,子女有負擔能力,子女就應無條件的履行
贍養義務,而不能通過簽訂協議予以免除?! ≡诂F實生活當中,有的子女以放棄繼承父母遺產為理由,拒絕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是法律所禁止的。對于借故逃避贍養義務的子女,有關組織、單位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促使其改正錯誤,父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子女拒不執行人民法院有關支付贍養費的判決、裁定的,父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狆B是子女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具體是指子女為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的衣、食、住、行提供保障。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是無條件的,直至父母死亡為止。不跟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應當根據父母的實際需要,付給贍養費。有多個子女的,可根據各自的經濟情況,共同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贍養費的數額,應根據子女的經濟條件和父母的實際需要確定,一般不得低于子女本人或者父母所在地群眾的平均生活水平?! 》鲋侵缸优畱谌粘I钪袑Ω改附o予照料侍奉。特別是對由于年老、體弱、生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子女應當進行照料和侍奉。這里的子女包括、、養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不能認為贍養扶助父母僅僅是支付贍養費,應當認識到扶助父母也是子女對父母的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