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機動車發生違章行為涉及到扣分的,需要到公安機關的違法處理窗口辦理。
1. 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
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2. 應當給予記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其分值,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規定。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3. 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荚嚭细竦?,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4. 機動車駕駛人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5. 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
行政復議或者提起
行政訴訟后,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