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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簽訂的離婚協議,可以撤銷,撤銷后離婚協議則無效。離婚協議在辦理離婚登記后才生效。而被強迫簽訂的離婚協議,需要受脅迫人收集被脅迫的證據,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訂立離婚協議的前提是離婚雙方是自愿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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