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五十五條:【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當作為一個承租人,要承擔的責任有很多,也是相當得不容易,因為在民法典的規定中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的,所以要注意了,跟著找法網小編了解更多的民法典關于承租人承擔出租人損失賠償責任情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