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如何對建設工程合同效力進行審查
無論當事人是否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提出主張或抗辯,人民法院都應當主動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并在判決書中明確載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是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首要審查的內容。即使當事人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與效力未產生爭議,人民法院也應當就合同的性質與效力進行強制審查,不受當事人請求的影響。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
1、合同的當事人即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也就是要具備《民法典》規定的“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且發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的內容協商一致。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即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當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履行的程序。這一條件是建設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條件。建設工程往往涉及到國計民生而且一般投資規模較大,所以國家對建設行為予以更多的關注并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來進行約束和規范。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依法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合同無效。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
5、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無效情形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比較典型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個體施工隊伍在沒有資質的情況下違法承攬建設工程的;
(2)施工單位冒用、盜用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
(3)建筑施工企業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承攬工程的;
(4)非建筑施工企業超越經營范圍對外承攬建設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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